(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梁某某与王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王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6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45年6月19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71年6月5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梁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梁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华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