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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王杏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王杏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钟金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海明,男,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杏宝,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与被告王杏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杏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3月14日到期,利率为9‰,贷款利息结至2012年12月20日,现结欠本金3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自还款之日的贷款利息(其中自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利息为6804元,按月利率9‰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本院依法送达给被告,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建房;期限自2010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14日,借款年利率10.8%,该利率系基准利率上浮100%,按季结息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30000元借款出借给被告,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即月息9‰(年息10.8%÷12)支付利息,对此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予以证明,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等材料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杏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给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王杏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云程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