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新贤,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贤、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段辰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迷恋网络交友,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一意孤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段辰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婚生女段辰汐基本信息。4、原告婚前财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婚前财产的情况。5、段某某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210000���的事实。6、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蒙B×××××。7、QQ聊天记录光盘一份、短信息截图一份,证明被告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事实。被告段某某辩称:孩子还小,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段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被告段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段辰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此外,原、被告的婚生女尚且年幼,其教育和抚养也需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希望原告多为年幼的孩子着想,彼此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