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辉与李冰、张继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李冰,张继成,王苏鲁,周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张辉,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鱼城镇华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0********。被告李冰,男,1985年1月17日生,住鱼台县鱼城镇东洪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被告张继成。被告王苏鲁。被告周文升。原告张辉与被告李冰、张继成、王苏鲁、周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冰、张继成、王苏鲁、周文升四被告在信用社、农行、邮政存款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张志朋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