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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XX与陈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XX,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友亮,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陪审员  汪学荣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