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董庄村民委员会与卢正勇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董庄村民委员会,卢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董庄村民委员会(原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董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董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鸿业,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安友,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正勇。委托代理人:张训勇,山东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董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卢正勇担保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董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