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强与刘延林、万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刘延林,万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邓强,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刘延林,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万娇,女,汉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强诉被告刘延林、万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邓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