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井元恩与刘晗、高云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元恩,刘晗,高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971-1号原告井元恩。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晗。被告高云兴。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二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相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