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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武海红与胡平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红,胡平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起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武海红,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居民。被告胡平山,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红与被告胡平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红以与被告胡平山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海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蔺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