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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俞国英、俞松勇与俞松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英,俞松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395号原告:俞国英。被告:俞松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舜江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北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英诉被告俞松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国英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婷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