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文军绑架、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高文军,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4)遵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军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以(2005)唐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根据罪犯高文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唐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高文军减去有期徒刑2年,附加刑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高文军减刑后,在以后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再次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高文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记功3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军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军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6月4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