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晓旭与张祖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旭,张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旭,农民。被执行人张祖艳,农民。本院作出的(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祖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晓旭支付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725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祖艳在银行的存款55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钟 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