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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海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841号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卢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东,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荣,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郃春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