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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龙涛与刘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涛,刘柱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龙涛。被告刘柱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涛与被告刘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尚未到期,而且本案应按双方约定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涛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3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涛负担。审 判 长  杨彩霞人民陪审员  黄立富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