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清伟与西安中医脑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清伟,西安中医脑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八里庙村王湾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虎杰,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闫炳苍,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省让,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清伟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医脑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37号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清伟认为,其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分别多次在被申请人医院看病治疗,申请人在治疗过程当中,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申请人至今无生育能力,给申请人造成多项损失20多万元,造成精神痛苦。申请人经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申请人无奈向灞桥区法院及西安中院诉讼,法院都未支持,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计2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二审判决经过了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学鉴定,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法庭程序合法、法理充分、判决公正、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该驳回。本院认为,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认为被申请人西安中医脑病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王清伟目前症状与西安中医脑病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王清伟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西安中医脑病医院对其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因此,再审申请人王清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清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贺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