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高洪波。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高洪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栖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洪波之妻王竹芹在中国建设银行栖霞支行6227002191686863422号账户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高洪波履行义务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洪波之妻王竹芹在中国建设银行栖霞支行6227002191686863422号账户的存款2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