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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恢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云川与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川,刘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川,男,汉族,1993年2月6日生,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刘可平,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生,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云川申请执行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4)芒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多泽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