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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三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海斌与孙继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斌,孙继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三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斌。委托代理人石晓英,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美。上诉人刘海斌因诉被上诉人孙继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刘海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徐献武审判员 梁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