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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忠、崔秀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忠,崔秀灵,苟荣宝,王文强,王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721号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忠,农民。被执行人:崔秀灵,农民。被执行人:苟荣宝,农民。被执行人:王文强,农民。被执行人:王文坤,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道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王文强在农行石莲子分理处账号:62×××11存款152073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二、扣划王文强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水分社账号:62×××46、9×××63、9×××5存款分别为:5342.72元、702.26元、767.16元元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