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8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扎拉僧与乌云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拉僧,乌云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888-2号申请执行人扎拉僧,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扎拉僧申请执行乌云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云高娃于2014年12月2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在翁牛特旗邮政局*******************账户有代发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云高娃所有的在翁牛特旗邮政局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