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桑宗福与张天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宗福,张天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桑宗福,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领,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6团。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宗福与被告张天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宗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天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宗福撤回对被告张天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69.4元由原告桑宗福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