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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静与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杨静委托代理人彭浩、谷梦缙,北京竟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永刚被告姚艳君被告程红彬原告杨静诉被告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德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毛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