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静与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杨静委托代理人彭浩、谷梦缙,北京竟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永刚被告姚艳君被告程红彬原告杨静诉被告车永刚、姚艳君、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德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毛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