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军与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叶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吴玲。被告叶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诉被告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徐军承担。审 判 长 肖 来审 判 员 叶汝群人民陪审员 严盛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