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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军与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叶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景商初字第00547号原告徐军。委托代理人吴玲。被告叶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诉被告叶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徐军承担。审 判 长  肖 来审 判 员  叶汝群人民陪审员  严盛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