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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举先申请执行罗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举先,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68号申请人杨举先,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罗敏,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敏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敏在建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敏在建行桐梓县支行帐号上的存款4850元扣划至本院指点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