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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7月1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