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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换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南小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换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南小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南换儿,男,生于1950年4月8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48号。负责人傅永丰,该支行行长。第三人南小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清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换儿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第三人南小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换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第三人南小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换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换儿承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晔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