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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谢书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谢书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负责人邵继明。委托代理人匡泉生。委托代理人徐龙林。被告谢书军。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谢书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