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曲言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正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