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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曾洪旺与邵方水、刘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方水,曾洪旺,刘斌,曾雄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方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洪旺。原审被告:刘斌。原审第三人:曾雄阳。上诉人邵方水为与被上诉人曾洪旺、原审被告刘斌、原审第三人曾雄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方水于2015年4月2日以有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方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方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由上诉人邵方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楼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