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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法定代表人闫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宏。被执行人徐泽宇。被执行人闫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闫宏、徐泽宇、闫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闫宏、徐泽宇、闫友明的银行存款1065.776952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