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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5号120柜。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编号:1020313000103190;出票日期:2015年1月26日;出票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收款人:上海朵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金额:人民币56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奇正酒店用品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 斌审判员 陈自强审判员 庄炳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维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