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惠英与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英,刘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罗惠英,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永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惠英与被告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罗惠英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