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撤销裁决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栖行初字第2号原告谈为庆,男,汉族,1939年7月11日出生。原告谈晓梅,女,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原告谈晓云,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谈晓菊,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镜,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堂有,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干部。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组织机构代码,75125010-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该指挥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枢东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龚立才,拆迁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兆松,拆迁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子原,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新尧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撤销裁决决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谈为庆、谈晓梅、谈晓云、谈晓菊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卢世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