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孔国清,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甲。原告韩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国清、被告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其与方某甲于××××年××月24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女方某乙,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其与方某甲离婚;2、女儿方某乙由其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方某甲辩称:其与韩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韩某与方某甲于2000年10月10日生育女儿方某乙,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韩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方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韩某与方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韩某、方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韩某要求与方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韩某与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