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文磊与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磊,运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磊。被执行人运怀勇。申请执行人王文磊与被执行人运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宝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2011年9月7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