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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3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全良与陆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良,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375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良,居民。被执行人陆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全良与被执行人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646民事判决书:被告陆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良借款本金1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冻结,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3757号案件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彭 松执行员 纪祥超执行员 郭 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