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时生甫与武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时生甫,男,生于1963年12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保国,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时生甫申请执行武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