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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时生甫与武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时生甫,男,生于1963年12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保国,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时生甫申请执行武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