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幼全与王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幼全,王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37-6号申请执行人李幼全,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大斌,从事建筑业。本院在执行李幼全与王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大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幼全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大斌名下鄂K×××××号东风标志牌小汽车,现被执行人王大斌下落不明,本院对王大斌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幼全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聂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