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金礼与被上诉人柳学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礼,柳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礼,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徐文,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学东,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骆长春,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金礼因与被上诉人柳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金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被上诉人柳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骆长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柳学东经营化肥生意。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5月21日徐金礼于柳学东处购得3吨沃尔特复合肥和2吨三得利氮肥,由于资金不足,分别为柳学东出具欠条两张:“今欠到柳学东玉米专用肥及复合肥款壹万零贰佰伍拾元(10250)徐金礼,2013.5.12号夜”、“今欠柳学东现金贰仟元整(2000)2012.6.26号,徐金礼。”柳学东多次找徐金礼索要欠款,徐金礼不予偿还,特起诉来院,要求徐金礼依约偿还欠款共计12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费用。庭审中,柳学东举证有:1、柳学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两份欠条复印件一张。徐金礼举证有:1、柳学东卖给徐金礼三得利化肥照片一张;2、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一份;3、河南日报农村版第2320期复印件一份;4、祖国网关于《湖北三得利肥业公司“涉嫌”生产假肥料坑农、害农》文章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记录附卷佐证。原审认为,柳学东举证欠条两份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徐金礼负有清偿欠柳学东欠款的义务,柳学东要求徐金礼按约定偿还欠款的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徐金礼辩称由于第二张欠款2000元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返还,该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未超出诉讼时效。柳学东经营化肥生���,具有相关营业职格证,徐金礼提出所欠柳学东款项为柳学东销售假化肥产生的货款而不应返还,其所提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以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徐金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柳学东款12250元。上诉人徐金礼上诉称:柳学东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化肥,请求撤销原判,赔偿损失10万元。被上诉人柳学东答辩称:柳学东销售的化肥为合格化肥,徐金礼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徐金礼拖欠柳学东化肥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徐金礼出具的欠条判决徐金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柳学东12250元并无不当。徐金礼称柳学东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肥,徐金礼请求柳学东赔偿损失10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徐金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5元,由徐金礼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