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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无业,住广西田林县。2012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于怀孕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6月18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贩卖毒品20.56克,且在贩卖过程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且在贩卖过程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能免费吸食毒品和取得利益,自愿帮一个自称林哥的云南籍男子出售毒品。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取得林哥提供的毒品和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锡纸、水壶等工具后,即入住由吸毒人员李某为被告人何某某开好的在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并向吸毒人员进行宣传。12月18日2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甲到该房与被告人何某某购买100元的冰毒刚走出宾馆不久即被查获,公安人员从黄某甲身上缴获净重0.28克的毒品可疑物。后公安人员对华顺宾馆308号房进行检查,缴获被告人何某某尚未出售净重19.84克的毒品可疑物,同时查获正在房内由被告人何某某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的吸毒人员李某、陈某、黄某乙三人,还查获刚开门进房要与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黄某丙和卜某。经秤重和鉴定,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中,甲基苯丙胺15.2克,海洛因4.92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甲证实,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其想吸食毒品,就打电话给阿娜(何某某),得知她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后,就到她住的308号房与她购买了100元的毒品,当时其在房间见有4、5个年青人正在吸食毒品。其走出华顺宾馆就被公安人员从身上查出购买的毒品,经过秤,净重0.28克。2.证人陈某证实,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阿娜(何某某)打电话叫其到田林县财富商城她入住的华顺宾馆玩,其到308号房后与阿贵(李某)等人吸食毒品,也有人来购买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3.证人黄某乙证实,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曾家伟打电话说阿娜(何某某)那里有冰毒可以吸食。其就到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看见阿娜和3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房间,桌子上有冰毒和海洛因,阿娜给其吸食冰毒,另一个男子也吸食冰毒,后来黄某丙开门进来时,公安人员就把我们抓了。4.证人李某证实,2013年12月18日21时许,其因毒瘾发作,就到何某某入住的华顺宾馆308号房想免费吸食毒品,看见房间里有阿蒋、阿豪(陈某)、何某某等人,后来公安人员来检查,查到冰毒、海洛因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材。5.证人黄某丙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其到住在华顺宾馆308号房阿娜那里购买冰毒,看见房间里有几个男子在吸食毒品,刚要与阿娜购买冰毒时,公安人员就进入房间将其控制。6.证人卜某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其与黄某丙到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看见阿娜和3个男子在房间,后公安人员把其抓住,并在房间查获阿娜的冰毒和海洛因及一些吸管、锡纸和吸食冰毒的瓶子。7.证人韦某甲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朋友说阿娜有冰毒出卖,其就到田林县财富商城她住的宾馆与她购买50元的毒品。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以及被告人何某某指认现场及所贩卖的毒品和证人黄某甲指认购买毒品的地点;证人李某、黄某乙、陈某指认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吸食毒品的工具等情况。9.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秤重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和黄某甲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何某某毒品可疑物及黄某甲购买的毒品可疑物并予以扣押以及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秤重的情况。10.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3)60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辨认、指认2013年12月18日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308号房吸食毒品的是李某、陈某、黄某乙,来购买冰毒的人是黄某甲以及证人黄某甲辨认、指认向其出售毒品的人是被告人何某某的情况。1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和证人黄某甲、陈某、黄某乙、李某、黄某丙、卜某、韦某甲吸食毒品。1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12月16日,其因毒瘾经常发作,为了得到免费吸食毒品和一些报酬,就答应云南的林哥帮他卖毒品,并将林哥给的两包毒品和吸食毒品用的锡纸、吸管、电子秤拿到其让李某帮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华顺宾馆开的308号房里。18日晚,有一个不知名的小伙子和明哥(黄某甲)来购买50元和100元的冰毒,还有李某、阿豪(陈某)和一个弄涯人(黄某乙)在房间吸食毒品,黄某丙和卜某还没有来得及吸食,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二)2014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给徐某。8月12日,吸毒人员冯某拿200元给徐某帮购买冰毒。当晚,徐某找到被告人何某某并购买了200元的冰毒。次日,徐某在田林县城金瑞华宾馆604号房将冰毒交给冯某。同日,徐某在该房间以100元的价格将以前与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的一小包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张某(1999年8月17日出生)。后公安人员将离开宾馆的冯某和张某查获,从两人身上搜缴各一小包净重0.09克共计0.18克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证实,2014年8月间,其帮娜姐(何某某)卖毒品,并住在田林县城金瑞华宾馆604号房,将200元和100元的毒品卖给冯某和小九(张某)。2.证人冯某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其到田林县城金瑞华宾馆604号房给宋莉(徐某)200元,让她帮购买冰毒。次日,张小九打电话说宋莉已买得冰毒,其就到金瑞华宾馆604号房取冰毒,下午在乐里大桥被公安人员叫去问话,并搜出剩下的冰毒。3.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8月13日15时许,其到田林县城金瑞华宾馆604号房与宋丽(徐某)购买100元的冰毒,走出宾馆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查获。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以及证人徐某指认现场以及证人冯某、张某指认与宋丽购买冰毒等情况。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秤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证人冯某、张某进行检查,从冯某、张某身上各查获1包毒品可疑物并予以扣押以及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秤重的情况。6.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4)364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证人徐某辨认、指认其帮买冰毒的人是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来购买冰毒的人是冯某和证人张某辨认、指认卖冰毒给其的人是宋丽等情况。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徐某、冯某、张某吸食毒品。9.情况说明证实,案卷笔录中徐某、宋莉、宋丽是同一人。10.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4年8月间,徐某到其处购买毒品,后其听说她购买后转卖给他人。(三)2014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接到熊某购买冰毒的电话后,在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台北蛋糕店附近将一包冰毒卖给熊某和黄某丁,得款10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又接到熊某购买冰毒的电话,后在田林县锦龙大酒店路口将一包冰毒卖给熊某,得款80元。次日凌晨3时许,熊某、黄某丁、黄某戊、卢某在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中银商务宾馆308号房吸食冰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丁证实,2014年8月19日,其以刘兵的身份住在田林县城中银商务宾馆308号房,因想吸冰毒,就让熊某帮联系购买冰毒来吸食。后其和熊某一起找何某某购买了100元的冰毒返回宾馆,熊某带盘某来,三人一起吸食完后,其还觉得不过瘾,又给熊某80元去购买冰毒,到23时许熊某购买得冰毒返回宾馆,他叫来了黄某戊、卢某来一起吸食冰毒,至凌晨3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2.证人熊某证实,2014年8月19日,其收到阿树(黄某丁)发来QQ的信息,要其帮购买冰毒,其便与阿树去找娜姐(何某某)购买冰毒,由阿树出资100元向娜姐购买得冰毒后,其就和阿树、秋季一起在宾馆吸食冰毒,三人一同吸完后,阿树又给其80元购买冰毒,当晚23时许,其与娜姐购买冰毒后,又邀请黄某戊、卢某来到宾馆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3.证人盘某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在田林县财富商城小广场碰见熊某,熊某说去宾馆开房吸冰毒。其就跟熊某到中银宾馆308号房,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房里,三人就一起吸食冰毒,吸完后其就离开了。4.证人黄某戊证实,2014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熊某通过QQ短信邀请其到中银宾馆308号房玩(即吸毒),其就与友女卢某一起到该宾馆,见熊富和阿树在房里,其就与卢某吸食冰毒,后被公安人员查获。5.证人卢某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与黄某戊在新潮网吧上网,黄某戊收到熊某用QQ短信邀请她到财富商城中银宾馆吸食冰毒,其与黄某戊到宾馆时见熊某和黄某丁,四人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公安人员查获。6.证人韦某乙证实,2014年8月19日20时许,刘兵(黄某丁)到其经营的中银商务宾馆住宿,其就安排他到308号房,21时许,一个身上有纹身的男青年(熊某)带一个小女孩下楼说是来找308号房的朋友玩,然后离开宾馆。23时许,这个男青年返回宾馆,次日凌晨1时许,有两个女孩走进宾馆,后公安人员来检查,在308号房发现他们四人吸食毒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以及证人黄某丁、熊某指认现场和所吸食毒品的工具等情况。8.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中银商务宾馆308号房进行检查,在房间查获吸食毒品的工具并予以扣押的情况。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证人熊某辨认、指认卖冰毒的人是被告人何某某以及与黄某丁在田林县城中银商务宾馆308号房吸食冰毒和证人韦某乙辨认、指认以刘兵的身份到中银商务宾馆开房的人是黄某丁等情况。10.情况说明证实,案卷笔录中亚树、阿树、黄某丁是同一人;熊富、熊某是同一人的情况。1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黄某丁、熊某、盘某、黄某戊、卢某吸食毒品。1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两次买冰毒给熊富(熊某)。(四)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田林县万吉山老干村陆某家与陆一起吸食冰毒时,得知原先已支付其45元购买冰毒的吸毒人员刘某已到楼下,便用一个蓝色烟盒将已包装好的冰毒扔给刘某,当刘某走出老干村时即被查获,公安人员从刘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18克。接着公安人员在陆某家里抓获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何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08克。经鉴定,从被告人何某某和刘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田林县公安局接受处理,并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陆某证实,2014年9月22日18时许,何某某打电话说到其家吸食毒品,其就回家与何某某上到二楼吸食何某某带来的冰毒,过了20分钟,其听到楼下有一个男人喊何某某,何某某就从包里拿出一小袋白色塑料袋装着的冰毒装进一个烟盒里丢下去,然后何某某打电话叫一个小军的男子来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公安人员查获。2.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9月22日18时许,阿娜(何某某)说她的冰毒到货了,其就给她45元购买冰毒,阿娜收钱后走开。过了10多分钟,阿娜打电话叫其到田林县城老干村第二排房子的一户人家,她在二楼丢下一个蓝色真龙烟盒,其捡起后往回走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查获。3.证人潘某证实,2014年9月22日晚上,何某某打电话叫其到田林县城老干村的一户人家,其到后何某某拿出一小袋冰毒三人一起吸食,后被公安人员查获。4.证人何某证实,其女儿何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关了。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以及被告人何某某、证人刘某、陆某指认现场及所持毒品等情况。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秤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和证人刘某进行检查,从被告人何某某和证人刘某身上查获2包毒品可疑物并予以扣押以及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秤重的情况。7.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4)44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证人刘某辨认、指认卖冰毒给其的人是被告人何某某的情况。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2日晚,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城老干村陆某家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讯问后释放。2014年10月10日,田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田林县公安局进行讯问。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刘某、陆某吸食毒品。11.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田林县公安局接受处理,同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监视居住,后被告人何某某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1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4年9月22日,刘某给其45元向其购买冰毒,后其打电话叫刘某到田林县城老干村陆某家,其从二楼将装在一个蓝色真龙烟盒的冰毒丢给刘某,过后潘某打电话给其,其叫他一起来吸食冰毒,潘某到后三人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2)那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172号、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以及徐某因贩卖毒品,黄某丁、熊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年籍情况。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20.56克,其中,甲基苯丙胺15.64克,海洛因4.92克,且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犯罪,属于毒品再犯,且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田林县公安局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韦 卿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林秋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金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