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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仕朋与被告陶华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仕朋,陶华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73号原告董仕朋,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陶华明,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董仕朋诉被告陶华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本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仕朋、被告陶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仕朋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底,被告介绍原告和董某(与原告系堂叔侄关系,与被告系表叔侄关系)参加1040工程,原告和董某各交纳入会费25400元。后原告和董某要求退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退款。被告陶华明辩称:被告并未收取原告钱款,只是代为出具欠条,被告可以协助原告要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原告与案外人董某(与原告系堂叔侄关系,与被告系表叔侄关系)经被告介绍,加入1040工程,二人分别交纳入会费25400元。后原告与董某要求退出,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董仕朋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元整(¥50800),我尽快还款,最迟不得到年底还款”。欠条出具后,被告迟迟未退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证人董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约定的违反,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仕朋欠款5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陶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煜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