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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周祖远与张家口全武节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远,张家口全武节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周祖远,系张北县新西关购物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全武节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权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立新,该公司经理。原告周祖远与被告张家口全武节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武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祖远的委托代理人胡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祖远诉称:全武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向我收取电费押金4000元。2012年7月30日全武公司结束了对我超市的物业管理,理应退还电费押金。请求判令全武公司退还预收的电费押金4000元,诉讼费由全武公司承担。被告全武公司辩称:对周祖远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未退还其电费押金是因为我公司和张北县泰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还未处理完毕。经审理查明:全武公司和张北县新西关购物超市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09年9月20日,全武公司向以周祖远为业主的新西关购物超市收取电费押金4000元。2012年7月30日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终止,但全武公司一直未退还周祖远电费押金4000元。庭审中,周祖远提交了电费押金收据一份,欲证明其向全武公司缴纳4000元电费押金的事实。全武公司质证称无异议。本院认为:全武公司和周祖远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全武公司尚欠周祖远电费押金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全武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归还电费押金4000元,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周祖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全武公司辩称应等其与泰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解决后再退还周祖远电费押金,因与本案无关,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全武节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祖远电费押金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成审判员 王凯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