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红露与吴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露,吴忠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吴红露。委托代理人陈杰,句容市华阳镇司法所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忠捷。委托代理人吴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露与被告吴忠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忠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红露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忠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