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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14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宾县。2015年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3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男,32岁)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1月11日上午,孟某某发现此事,与孙某某相约到宾县宾西镇荣兴新城B4栋8单元301室孟某某家中谈谈,后双方相互厮打,孟某某使用菜刀将孙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肩部创、左前臂创口累计长23.5cm,其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对其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孟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发现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约孙某某到宾县宾西镇荣兴新城B4栋8单元301室孟某某家中交涉此事,在孟某某家中双方发生厮打,孟某某用菜刀将孙某某肩部和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肩部创、左前臂创口累计长23.5cm,其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孟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后,孟某某家属赔偿了孙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宾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立案及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的经过。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孟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前科劣迹行为。3、宾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宾县公安局依法对作案工具进行扣押。4、和解协议书:孟某某家属赔偿孙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孙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孟某某的刑事责任。5、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孟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鉴定人孙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肩部创、左前臂创口累计长23.5cm,其损伤属于轻伤一级。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1日早上,其在微信上跟孙某某聊天,被其丈夫孟某某发现,孟某某要孙某某到其家,孙某某到其家后,与孟某某就打起来了。孙某某拿出一把尖刀,孟某某看到后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过来砍孙某某,孙某某用刀往上一挑,孟某某也砍孙某某,具体砍没砍上其没看清楚,然后孙某某就跑出去了。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其和孟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1月11日早上,孟某某发现此事后,约其到孟某某家,其到孟某某家后,孟某某用菜刀将其胳膊和肩部砍伤。9、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11日上午,其发现妻子刘某某与孙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其约孙某某到其家中,在其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孙某某手拿尖刀,其手持菜刀,相互厮打到一起,其用菜刀将孙某某胳膊和肩部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孟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俊民审 判 员  胡景奇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