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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敏捷与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捷,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敏捷,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被告: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法定代表人:欧泽昌,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捷诉被告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捷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敏捷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