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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孟媛,石家庄市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委托代理秦红霞、贺博华,河北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腊月13日举行婚礼,婚前约定,男到女方落户,婚后两个月感情尚可,婚后于2014年正月6日我在被告家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就动手打我,后回到我家后被告打我,2014年农历10月16日,又因吵闹与被告分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婚后买的东西,诉讼费让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请求,我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诉的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是我给��原告的彩礼钱买的东西,不是共同财产,我要求原告返还我的6万元彩礼。经审理查明,201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腊月13日举行婚礼,婚前约定,男到女方落户,2014年农历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分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原告主张分割婚姻登记后两人所买的物品:彩电一台、空调二台、组合柜(3组)一套、沙发(3个)一套、茶几一个、电脑一套、太阳能一个、戒指2个、项链一个、衣服若干、夏凉被3个、毛毯2个、毛巾被2个、浴巾2个、枕巾2个、9件套一套、床头柜一个、床头一个、被子8个。以上物品被告承认,被告认为这些东西不值5万,原告承认以上物品在其处。原告还主张这些东西自己又添了一两万元,被告承认是自己所出的钱所买的原告所主张的东西。被告主张婚前给付原告彩礼6万元,原告主张不是6万元,是5万元,被告认为6万元还包括1万元的定亲礼及其他费用,但被告放弃其他的定亲礼及其他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结婚时所购买的东西,按照当地的风俗,出嫁女都应添置结婚用品,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男方到女家落户,与女方到男家落户都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原告主张的东西是原告婚前给付金钱所买,不应是婚后共同财产,应为原告婚前陪嫁物品应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因属数额较大,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应返还一部分彩礼,结合本案情况原告返还给被告2万元较妥。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银行卡,原告否认,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彩电一台、空调二台、组合柜(3组)一套、沙发(3个)一套、茶几一个、电脑一套、太阳能一个、戒指2个、项链一个、衣服若干、夏凉被3个、毛毯2个、毛巾被2个、浴巾2个、枕巾2个、9件套一套、床头柜一个、床头一个、被子8个,归原告。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2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