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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世祥与政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祥,政永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世祥。被告政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祥诉被告政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润芳审 判 员  李贵新人民陪审员  王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利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