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世祥与政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祥,政永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世祥。被告政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祥诉被告政永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润芳审 判 员 李贵新人民陪审员 王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利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