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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吴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吴某,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谭珍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