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马某,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金福,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合租房屋时相识,2007年8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9月原告不慎怀孕。2008年4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原告又突然怀孕,导致双方婚后经历多年多年,感情无法沟通,双方同住屋檐下视同陌路人。因双方感情继续恶化,自2010年开始与被告分开居住并无夫妻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无法沟通加深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请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跟她结婚8年了,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和冲突,就是因为家庭的琐事,为了家庭和小孩我不同意离婚��婚后感情很好,没有矛盾,就是因为家庭琐事,大家的生活工作压力都比较大,没有其他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夫妻两人没有什么大的感情问题,结婚7、8年感情已经变成亲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我对原告没有什么大的意见和看法,我是对原告的尊重不存在分居的问题,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5年合租房屋时相识,2007年8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9月原告不慎怀孕。2008年4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由相识,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在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并且分开起居已两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结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