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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增刚与袁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刚,袁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王增刚。被告袁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刚与被告袁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增刚撤回对被告袁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